|
國內海運和海鐵聯運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如何簽訂?我們知道,無論在哪里,只要雙方合作,就會簽訂相關合同,保證雙方的利益,海上物流運輸也是如此。不同的是,在運輸中,為了保證貨物的完整和順利運輸,通常會簽訂保險合同。既然是保險,簽字的時候自然要了解清楚。下面為大家介紹:國內海運和海鐵聯運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如何簽訂? 第一條為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二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guī)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fā)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zhàn)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guī)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 第八條貨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fā)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fā)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10天內賠。 第十二條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fā)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
長和運雙清專線/DDP/DDU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