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是指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chǎn)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遇到共同危險時,受益人為共同安全而故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由受益人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損犧牲包括貨物的遺棄、船上滅火造成的貨物損壞、切割破損物造成的損失、機器和鍋爐的損壞、用作燃料的貨物、海運物料和材料、卸貨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等。比如船長為了救船和整船貨物,不得不下令把船上的一些貨物扔到海里,以減輕重量,使船浮起來,轉個彎。
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滯留船舶及其造成的損害的卸載費用、避難港費用、在避難港和其他地點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和其他費用、修理費、更換費、預裝卸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
比如,當船舶的螺旋槳在航行過程中發(fā)生故障或脫落,以至于船舶失控,船長不得不向附近港口呼救,請求拖船將其拖走。租用拖船拖航產(chǎn)生的額外費用也屬于共同海損。
說白了,共同海損就是當船舶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因貨物原因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甚至損壞,不允許船上員工采取措施救船,或者向外界尋求救助,由第三方救助機構幫助救船。但如果貨物對船舶造成損害,以及發(fā)生的一切打架費用,在無法確定具體貨物責任時,對船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船上所有托運人承擔。